科隆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13 号 致: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科隆股份")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 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