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邹余耀、吉国胜: 经查,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2019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 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 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正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拟以19亿日 元购买中村现有的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以3亿日元购买中村持有的与金 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2021年9月27日,江苏三超向中村发送了《合同解除告知 函》,表示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实现销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等 相关协议。对该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8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242320000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