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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919JINLING PHARM.(000919)2024-11-06 10:05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津师事务所 JC MASTER LAW OFFICES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