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二次外资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4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2024 年第二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