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H股公告-更改香港主要营业地址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更改香港主要營業地址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股份編號:0347) 更改香港主要營業地址 鞍 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公司」)董 事 會(「董事會」)謹 此 宣 佈,由 二零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三十一 日(星 期 二)起,本 公 司 之 香 港 主 要 營 業 地 址 將 改 為 香 港 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6樓。 更改法律程序代理人 董事會宣佈,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市規則」) 第19A.13(2)條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第16部,約定美富律師事務 所(Morrison & Foerster)作為代表本公司於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和通知 的授權代表(「法律程序代理人」)的送達服務協議,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三 十 一 日 起 到 期。 王 軍 執行董事兼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