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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作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公司" 或"发行人")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对翰博高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 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现金资 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回报。 (二)现金管理的规模及期限 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前述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相关金额)不超过审议的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