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9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40304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48号 主 题 词 二是公司未披露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9月 向淦贵生提供70万元、80万元借款。淦贵生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规定,2020年12月18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淦贵生为公司关联自然 人,但公司在相关期间未披露公司与淦贵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第三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