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届时社会公众股东合计的持股比例不低于本次交 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10%,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和股权分布 符合《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金额将以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 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 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本 次交易所涉及的股权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合法。 5.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