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351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241787000 名 称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 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0月3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二、2023年4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 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 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 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 分公司购牛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