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马应龙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 HUBEI RUITONG TIANYUAN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 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823 号 致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平律师、许畅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 司本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