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