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 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