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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603987KDL(603987)2024-11-28 08:18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 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