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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000422HBYH(000422)2024-12-11 11:34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湖北宜化") 拟支付现金购买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 持有的宜昌新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标的资 产"或"宜昌新发投")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