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2)第 5016-22 号 致: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黄夏律师、肖雅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 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北部湾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