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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 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 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 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安")、兵器装备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方工业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上述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 认购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符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