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财务信息质量,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