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浙六和法意(2024)第 2030 号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