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董事会关于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 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现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头部狼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 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徐海明先生、刘自文女士、刘博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 本次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