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行业主 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 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