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龙星化工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对 2021 年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中 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2021 年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