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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002616CHANT GROUP(002616)2024-12-24 13:41

广东长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国家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