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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达药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77号 致: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贝达药业")的委托,指派于野律师、孔舒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公司实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TCYJS2023H171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贝 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现就本次激励计划 所涉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授予")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