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25 号 致: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山河药用辅 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席彤彤、蒋欢律师(下称"天禾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