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邦德股份: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受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李北律师和赵旋羽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