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301622)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包头市英思特 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 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