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苏(60029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安迪苏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安迪苏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蓝星安迪苏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