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智能(601615) - 关于明阳智能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部 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173-13 号 致: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明阳智能")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 司本次实行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 及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 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