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光能" 或"标的公司")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 集配套资金。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自查论证后认为: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 一、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控股子公司旗滨光能 28.78%的股份,不涉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 为涉及相关方的审批或备案事项,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