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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603606) - 东方电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