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688322) -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刊登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下同)的《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