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普冉股份(688766) - 上海贤云律师事务所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贤云律师事务所 2、本所律师仅对普冉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普冉股份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并同意普冉股份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自行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普冉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