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 -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5)第 25 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