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资源(000923)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212 第 0058 号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212 第 0058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资源二〇二 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 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