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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002252) -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002252Shanghai RAAS(002252)2025-02-14 11:46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莱士血液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 年 1 月 1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 海莱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