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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002597)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之法律意见书
002597JHSY(002597)2025-02-11 10:4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之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00221-1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或"公司")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之约定,指派 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金禾实业实施第二期核心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终 止")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金禾实业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相关 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