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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设计(00301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的修改或变更;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