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仪器(300417)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南华仪器"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南华仪器重大资产购买暨 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 书披露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南华仪器股票的自 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