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300481) - 关于西藏惠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免于发出要约的专项法律意见_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惠儒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免于发出要约的专项法律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本专项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 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本所保证本所在本专项法律意见的 出具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行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相关方如下保证:相关方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 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致: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