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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联科技(301193)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 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 第 000124 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