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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泰格(301229)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01229NTG(301229)2025-01-20 09:5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夏慧君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结果, 参加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69,857,7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