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30134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