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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000625)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第三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担任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 (以下简称"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