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部分 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167-3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 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蓝特光学/公司 | 指 |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蓝海光学 | 指 | 浙江蓝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 損 |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 | | 励计划 | | 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 | | | | 激励计划(草案)》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