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301149) -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 传真:(0532) 85786287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的委托,指派张鼎新、武光刚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 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