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300083) -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世纪")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