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莱新材(688530) -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欧莱高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胡燕华律师、徐楚婷律师出 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