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688089) -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上市公司" 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 靳超、史贤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 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63.21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