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芳家化(603630)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拉 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