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电源(300274)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 源"或"公司")委托, 指派黄艳律师、郑江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 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 ...